美國人的信息自由肇始于1945年新聞媒體界提出的“知情權”概念,美聯社執(zhí)行主編庫珀在《紐約時報》中撰文指出,“知情權是指人民有權知道政府的運作情況和信息”。然后對于信息開放,政府各部門的態(tài)度和做法都大同小異:由于恐懼自己手中的信息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他們?yōu)E用了手中的“定級權”將大部分數據都標定為“秘密”、“機密”和“絕密”。而即便是在經歷重重困難通過了《信息自由法》之后,1967年的美國政府對于公共信息的查詢采取了三種方式:拖,即對于查詢要求不予答復;貴,對查詢費用和復印費用采取高昂的定價;擋,以“國家安全”的豁免條例作為“擋箭牌”來拒絕公眾的信息要求。
看到這三條,只能說歷史何其相似!50年前,美國政府對于信息公開的態(tài)度及做法,正在我們這個錯亂的時代上演,以至于頻頻出現學生和記者上書某相關部門要求公開公共事務的新聞。這本不應該是新聞的,而對于公民知情權的不屑與推諉,造成了社會對于政府日益嚴重的“塔西佗陷阱”,即當政府部門失去公信力時,無論說真話還是假話,做好事還是壞事,都會被認為是說假話、做壞事——不肯告訴我們真相,怎么能夠幻想我們的配合?!信息隱瞞的代價是在一系列公共建設和重大投資中,民粹一再被玩弄,“反對”與“滾出去”的聲音蓋過了理性的探討與科學的報告。而最終,老百姓只能忍受更惡劣的環(huán)境:你趕跑了一個PX廠,那就繼續(xù)忍受高污染的小化工廠肆虐吧。
信息的開放與共享并不取決于現有的技術,而是掌管這些數據的“人”:你們愿意將手中的數據無償地分發(fā)給公眾嗎?哪怕會出現不可預料的后果?后一條詢問就足以讓很多決策者躊躇一番,最后此事便不了了之。換言之,信息共享的最大阻礙就是政府是否下得了決心接受監(jiān)督,而不能只是滿足于形式。正如《透明和開放的政府》備忘錄中強調:政府應該是透明的、參與性的和多方協作的。
今天,“智慧城市”的建設在神州大地上涌起,數百個大大小小的試點建設都在樂滋滋地簽署著《任務書》,然而對于智慧城市的“透徹感知、廣泛互聯、智慧應用和以人為本”的四大特征,又有多少地方做好了非技術上的準備,真正下定決心實現信息流的可共享,而且是可以被社會大眾來共享,若非如此,這種“智慧城市”的建設,充其量不過是“電子政務”的一個新面目,再談實現推動城市的“結構調整、產業(yè)升級”等等無異于“癡人說夢”了。(文|本刊特約撰稿人 蔣波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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