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被眾多網(wǎng)友廣泛使用的即時通訊軟件騰訊QQ與其修改版珊瑚蟲版QQ長期共存,經(jīng)法院查明珊瑚蟲版QQ作者陳壽福自從2000年以來,將原版QQ去掉廣告、提示好友IP并放置于“珊瑚蟲工作室”網(wǎng)站上提供給網(wǎng)友下載, 隨后在該網(wǎng)站上不斷提供新的修改版本。經(jīng)法院調查取證核定陳壽福的行為侵犯了原告騰訊科技享有的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以下是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全文:
民事判決書
(2006)海民初字第25301號
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賽格科技園2棟東403號。
法定代表人馬化騰,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羅軼,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壽福,男,漢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北京理工大學計算中心教師,住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南大街5號教工樓。
委托代理人米傳猛,男,回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東三環(huán)中路55號富力雙子座B座901室。
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訴被告陳壽福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騰訊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琦、羅軼,被告陳壽福及委托代理人米傳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騰訊公司訴稱:騰訊QQ2006Beta2是原告在原騰訊QQ2004Beta基礎上進行研發(fā)后于2006年5月推出的計算機軟件。原告依法對QQ2006Beta2享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原告按照中國法律規(guī)定依法許可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騰訊)使用及運營騰訊QQ2006Beta2。深圳騰訊通過www.qq.com(騰訊網(wǎng))向網(wǎng)絡用戶提供騰訊QQ2006Beta2下載及使用服務。
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通過其“珊瑚蟲工作室”網(wǎng)站(www.soff.net,www.coralqq.com)向網(wǎng)絡用戶提供名為“騰訊QQ2006珊瑚蟲版”的軟件下載。通過下載、安裝和運行“騰訊QQ2006珊瑚蟲版”,原告發(fā)現(xiàn)“騰訊QQ2006珊瑚蟲版”實際屬于對原告騰訊QQ2006Beta2進行復制和篡改而成。

另外,被告還在其“珊瑚蟲工作室”網(wǎng)站上復制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權的QQ堂酷比等形象并向網(wǎng)絡用戶提供下載,也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早在2003年1月12日,被告就已經(jīng)就其原先修改騰訊QQ的行為向騰訊公司保證不再篡改騰訊公司QQ軟件,保證關閉其網(wǎng)站上關于QQ軟件修改版本的下載服務。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此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陳壽福辯稱:第一,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原告未證明其有著作權; 第二,本案被告并未實施侵權行為,被告不適格, 我方與珊瑚蟲工作室無關聯(lián)性, 也與珊瑚版軟件無關。因此我方也不存在侵權行為,并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根據(jù)2005SR0683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騰訊簡體QQ2004Beta軟件[簡稱:簡體QQ2004]V1.0,首次發(fā)表日期為2004年7月19日,權利人為騰訊公司,登記時間為2005年6月30日。
根據(jù)2006SR13313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騰訊QQ2006軟件V1.0,首次發(fā)表日期為2006年3月14日,權利人為騰訊公司,登記時間為2006年9月26日。
二、根據(jù)2005-F-03890號著作權登記證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對由王玥、王立于2005年6月1日創(chuàng)作完成,于2005年6月25日在深圳首次發(fā)表的作品《游戲軟件(QQ堂)酷比系列》以職務作品著作權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權。
根據(jù)2005-F-03985號著作權登記證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對由王玥于2005年5月31日創(chuàng)作完成,并于2005年6月1日在深圳首次發(fā)表的作品《游戲軟件酷比表情系列》以職務作品著作權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權。
三、根據(jù)(2006)海證民字第7386號公證書及京ICP備05005058號備案記錄,www.soff.net網(wǎng)站備案的ICP單位是陳壽福。根據(jù) soff.net域名信息查詢記錄及(2006)海證民字第7387號公證書,陳壽福是soff.net域名的持有人。
四、陳壽福在2003年1月12日所作的保證書中承認“自從2000年以來,一直使用著QQ。后來在網(wǎng)上發(fā)現(xiàn)了去掉廣告并且能夠提示好友IP的QQ版本, 于是我便下載并使用。出于濃厚的學習興趣,我對網(wǎng)上流行的版本加以修改,完善部分功能,并做成了自己的版本……我便把自己作的版本放到了個人主頁上提供下載。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有的站點也提供了該版本的下載服務。我主動于2002年11月在自己的網(wǎng)站上發(fā)表了聲明,并從主頁上刪除了QQ修改版本。在這里本人做出保證,繼續(xù)關閉本人網(wǎng)站上關于QQ軟件該修改版本的下載服務,刪除與該修改軟件版本有關內容,并停止傳播,今后保證不再對騰訊QQ軟件作出任何修改。”
五、“珊瑚蟲工作室”的在線地址為www.soff.net,該網(wǎng)站上騰訊QQ2006珊瑚蟲版”的《授權協(xié)議》包含如下內容:“北京理工大學珊瑚蟲工作室(Coral Studio)出品,cygwin、soff、Quaful聯(lián)合制作…… 本程序基于騰訊QQ2006Beta2制作而成,除了具有QQ基本功能外,集成了網(wǎng)上最新流行的珊瑚蟲增強包,可以顯示好友的IP地址以及地理位置,另外去掉了煩人的廣告,使界面更加清爽,也可以選擇安裝MSN風格的提示音,外掛還提供了豐富的定制功能。本程序為集成安裝版,無須原版QQ,裝完即可使用,還可以自由選擇運行珊瑚蟲版或者原版,安裝時可根據(jù)實際需要選擇組建…… 騰訊QQ版權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所有,本版本僅為方便用戶使用之輔助工具,沒有任何侵權意圖?!?
在“騰訊QQ2006珊瑚蟲版”安裝完成后,出現(xiàn)以下情況:
(1)除安裝了珊瑚蟲版騰訊QQ外,用戶電腦中同時還默認安裝了360安全衛(wèi)士、Zcom娛樂、珊瑚蟲手機鈴聲下載、珊瑚蟲在線查詢IP數(shù)據(jù)等程序或者網(wǎng)頁。
(2)用戶IE主頁面默認為珊瑚蟲上網(wǎng)導航(www.shc.265.com),IE窗口安裝了珊瑚蟲搜索工具欄。
(3)如用戶實際運行珊瑚蟲版QQ,QQ操作界面中安裝有“珊瑚蟲QQ迷你站”欄目。如順序點擊QQ操作界面中“菜單”、“幫助”及“關于”,所顯示界面中軟件版本信息為“QQ2006BetaSP1v06.0.102.310珊瑚蟲增強包v4.5.1正式版”,該界面中還直接為 www.coralqq.com“珊瑚蟲工作室”網(wǎng)站主頁建立了鏈接。
六、“珊瑚蟲工作室”網(wǎng)站上亦復制了QQ堂酷比等形象并向網(wǎng)絡用戶提供下載。
上述事實,有二原告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公證書、保證書及本院的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騰訊公司作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限制他人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此作品,陳壽福未經(jīng)許可在其網(wǎng)站“珊瑚蟲工作室”中設置涉案作品的下載服務行為顯屬侵權,故陳壽福應立即停止侵權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其辯稱否認侵權,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信;騰迅公司訴稱陳壽福在“珊瑚蟲工作室”上設置外掛程序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證據(jù)不足,對此本院亦不予采信;騰迅公司要求陳壽福賠償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亦證據(jù)不足,對此本院將依陳壽福的侵權程度依法確定賠償數(shù)額,不再全部支持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陳壽福停止在“珊瑚蟲工作室”網(wǎng)站上使用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案作品;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陳壽福在“珊瑚蟲工作室”網(wǎng)站上刊登聲明向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公開致歉(致歉內容須經(jīng)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法制日報》上刊登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相關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陳壽福向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十萬元。
案件受理費一萬零一十元(原告預交),由被告陳壽福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于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與一審同額),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李東濤
人民陪審員 郜 遠
人民陪審員 關鐵良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世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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